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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告类成果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19-03-28 点击数: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着眼党和国家战略需求,瞄准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做好四个服务,发挥学术研究咨政育人、服务社会功能,服务国家高端智库,提升学术成果转化能力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报告类成果的界定

1. 报告类成果是指被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产生实际应用价值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2. 报告类成果须有领导批示件、正式公文形式的采纳证明等足以证明该报告被采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报告类成果的等级认定

A类报告

1. 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报告类成果。

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B类报告

1. 得到省部级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报告类成果。

2. 国家部委、人民团体、省级党委、省级政府、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协委员会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3. 外交部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4. 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单篇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5. 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6. 供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的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情况汇编全部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C类报告

1. 国家部委的司局、省级党委办公厅、省级政府办公厅、省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级政协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2. 被《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3. 被中共中央办公厅《专报》、《观点摘编》观点综合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4. 供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的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情况汇编部分采用的报告类成果。

㈣其他报告

其他报告指除上述之外的有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采纳单位明确采纳意见的报告。

三、报告类成果规范要求

㈠关于领导批示

领导批示应为肯定性批示,原则上需进一步提供相关部门采纳证明作为等级认定的依据。

㈡关于采纳证明

采纳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标题:一般为“采纳证明”或“关于××的采纳证明”。

2. 受文单位或个人:受文单位一般为“吉林大学”或“吉林大学××学院(所、中心)”,受文个人一般为具体的报告提交人或执笔人。

3. 正文:包括报告和报告提交人或执笔人的具体信息以及具体的采纳意见。采纳意见须明确指出采纳了报告中的哪些建议或观点,须明确采纳的相关建议或观点的具体应用情况。

4. 落款:包括出具采纳证明的单位署名、日期,并加盖公章,采纳证明的落款单位和公章须完全一致。

㈢关于采纳时间

1. 被领导批示的报告以批示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若报告被多次批示,应以报告最高等级批示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2. 被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报告以采纳证明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若报告被多次采纳以报告最高等级采纳证明的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3. 定期刊发的内部参考刊物采用的报告类成果以实际刊发时间作为报告的采纳时间。

㈣关于署名

报告类成果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的,按照各等级标准认定。

四、报告类成果相关问题的规定

1. 仅为“阅”、“已阅”、“请XX同志阅研”等类似的领导批示内容,不能作为领导肯定性批示的依据进行等级认定。“请XX同志阅研”、“请XX单位阅研”等批示,需要有进一步处理意见作为级别认定依据。

2. 对于非第一作者但以执笔人身份参与完成的报告类成果,按照降一级别认定。

3. 军队系统采纳的报告类成果级别比照相应类别认定。

4. 以研究报告结项的成果,其结项证书或结项证明不能视为采纳证明,须单独提供采纳证明方可视为报告类成果。

5. 主题相近、主体内容重复的报告视为同一报告。同一报告被多位领导批示或多个单位采纳,取其最高等级作为该报告的最终等级。

6. 通过党政部门、企事业报送其上级单位并被采纳的报告(含涉密报告),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等级。通过党政部门呈报并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报告、涉密类报告的采纳证明,可由呈报部门提供。

7. 可以与报告类成果的等级认定类比的其他情形的报告,比照规定进行认定。

五、报告类成果的档案管理

应充分保护报告类成果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报告类成果所有档案材料仅为等级认定、宣传推介等实际工作需要,如做其他用途须征求报告所有作者的同意。

㈠电子档案的管理

1. 报告类成果均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在录入研究报告时,须将领导批示(包括领导职务与姓名、批示内容)和采纳单位意见填写在科研管理系统中研究报告的“报告引用采纳情况”。

2. 报告类成果应提交报告的电子版(涉密的报告除外)以及采纳证明的电子版。

㈡纸质档案的管理

1. 报告类成果应提交报告的复印件(涉密的报告除外)和采纳证明的复印件各1份。

2. 报告类成果纸质档案信息须与电子档案信息完全一致,保持一一对应的关系。

3. 报告类成果纸质档案以年度为单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六、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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