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要求,以及《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 任 委员:于 潇
副主任委员:吴 昊
委 员:山 丹 王晓峰 巴殿君 张广翔
张剑宇 陈志恒 赵毅博 赵博雅
廉晓梅
二、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阶段: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审批表》中“基层单位”栏填写申请人所在院(所)全称,“攻读学位”栏填写博士或硕士,“学制”栏(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填写“五年制”(入学时间按当前所注册身份的入学时间填写),“申请理由”栏从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进行阐述,“推荐意见”栏由申请人导师填写,“基层单位意见”栏由所在院(所)填写,“培养单位意见”栏将由学校填写;正反面打印,限1页A4纸;不得调整表格格式和大小。
2、院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最终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3、初评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评定标准
1、在学期间学业成绩优异;
2、思想品德级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完成院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协助院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积极配合院班委会、研会、团委等学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各项工作。
3、科研成果:在学期间,在学术期刊正刊(须有正规刊号,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正式出版发行),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或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具体细则按照学校社科处认定标准执行(成果认定时间为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当前学历期间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补充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不纳入评奖评优:
1、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3、学术研究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4、学制年限内任一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学费宿费欠缴的研究生;
5、不尊重师长、不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不合,影响恶劣者;
6、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7、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研究生。
(二)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撤销奖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纪律处分。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学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六、申诉处理
如果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研究生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
2018年10月12日